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量化管理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当事人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是指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记录并实施相关管理和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作为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以及分级管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本级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根据国家关于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量化标准》)并公布施行;建设“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以下简称“量化系统”)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州)综合监管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配合上级综合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的协助与配合等工作。
第二章 量化记分与记录
第六条 综合监管机构根据以下信息中认定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按照本办法《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量化记分和记录:
(一)司法信息: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制裁)书和执行结果等有效文书中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监督管理信息: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以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有效文书中的相关信息;
(三)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信息:综合监管机构对当事人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所作出的记录以及处理意见、通报等有效文书中的相关信息。
在量化周期内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量化周期期满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转入量化系统保存。
本办法所称量化周期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用于量化记分的期限。每个量化周期为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以上文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其中当事人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一年的,量化周期从上述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
第七条 本办法的《量化标准》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三大类别;各个类别下再根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三个等次。
第八条 当事人被量化记分时,每个“一般不良行为”记1分、每个“较重不良行为”记4分、每个“严重不良行为”记12分。同一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分别处罚(处理)的,对该当事人的该不良行为只作一个量化记分,不重复量化记分。
第九条 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进行量化记分;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进行量化记分。
综合监管机构可以对当事人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条 同一当事人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形成该当事人的当次量化记分。
第十一条 不同当事人因同一事实中的同样不良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当事人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机构通过量化系统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完成量化记分、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等工作。量化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由实施量化记分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量化记分自综合监管机构取得书面认定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当事人发出《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量化记分通知书》)。《量化记分通知书》须加盖综合监管机构印章。
市(州)、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应将《量化记分通知书》原件连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有关认定材料的彩色扫描图片,于作出量化记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量化系统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由原量化记分的综合监管机构在取得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有效文书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当事人发出《变更或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须加盖综合监管机构印章。
市(州)、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应将《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原件连同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有效文件的彩色扫描图片,于作出变更(撤销)量化记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量化系统中存档备查。
第三章 量化记录的查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及其量化记分汇总形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以下简称“量化记录”)。 量化系统中量化记录的可查询期限为自量化记录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3年内。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将在 “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公布。处于公示期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及其量化记分,可以公开查询;公告期满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及其量化记分转入量化系统保存,在量化系统中查询量化记录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量化记录查询授权自行网上查询或向综合监管机构申请受理查询。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综合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在量化系统中查询本单位和本人量化记录的,须在量化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取得综合监管机构发放的量化记录网上查询授权后,自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授权仅用于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量化记录。
取得网上查询授权,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通过量化系统在网上填报《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并在量化系统中上传所提交证照原件的彩色扫描图片。
(二) 申请人将填报的《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 申请人将盖章或签名的《量化系统注册申请表》,连同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送至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由综合监管机构对网上填报信息和证照原件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校对,通过注册信息校对的申请人即完成在量化系统注册。
(四) 通过注册信息校对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向其发出量化记录查询授权通知;获得量化记录网上查询授权的申请人名单及其信息,由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在量化系统中提交,存档备查。
(五)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规定,在“三证合一、一证一照”过渡期,暂未领取、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获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可以提供其现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取得社会信用代码后及时在网上更新信息并向网上查询授权的综合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更新信息通过校对后在量化系统中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 单位或机构(综合监管机构除外)在量化系统中查询其他单位、其他人量化记录的,须在量化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取得综合监管机构发放的量化记录单次网上查询授权后,自行网上查询。已在量化系统中完成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可使用已注册信息再次申请单次网上查询。单次网上查询授权仅用于该次查询申请。一申请一授权。查询结果仅对该次查询申请有效。该次网上查询操作的起止时间为自单次网上查询授权通知发出之日起的20日(含20日)。需要延长网上操作时间的,应当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的综合监管机构同意,延长时间不超过10日(含10日)。个人不能查询其他单位、其他人量化记录。
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三)款的规定,完成在量化系统注册。
(二)申请人须通过量化系统在网上填写《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单位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单位查询申请表》),将《单位查询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送至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
(三)《单位查询申请表》中须载明查询事由、查询时段及查询对象的单位全称、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中,未获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查询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四)综合监管机构对单次网上查询申请的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校对后,对通过校对的申请人发出单次网上查询授权通知,同时在量化系统中对查询对象、查询时段、网上查询操作起止时间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时,招标人因下列事项,需查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量化记录的,向项目交易地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后,自行网上查询。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需要;
(二)评标、定标工作需要;
(三)处理质疑、投诉需要。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因受评价对象委托,需对评价对象查询其量化记录的,向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后,自行网上查询。取得单次网上查询授权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机关、司法机关,因行政、纪检和司法工作需要,对有关单位、个人量化记录进行查询的,可采取使用单次网上查询授权自行网上查询或者向同级综合监管机构申请直接查询。
使用单次网上查询授权自行网上查询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向同级综合监管机构申请直接查询时,查询单位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综合监管机构受理后2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州)和县(市、区)综合监管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查询当事人量化记录的,须取得省公共资源局网上查询授权通知后,通过量化系统完成《单位查询申请表》,自行网上查询。
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量化记录查询的内部审核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在量化系统中查询,内部审核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管机构、量化系统将保存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省统一的“湖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成以后,“量化系统”将与其对接,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量化记录的查询,查询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量化记录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就下列情形,向综合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一) 《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 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或查询结果所依据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与相关认定文书内容不一致,需要更正的;
(三) 量化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 其他异议的情形。
提出异议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监管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综合监管机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综合监管机构的异议复核与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综合监管机构重新复核,上一级综合监管机构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省公共资源局受理的异议复核为本省的最终复核。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量化记分、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量化记录中,所依据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信息与事实不符而提出投诉的,应当向原认定单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时,须提交实名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将接到的相关书面投诉及时移交有关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 异议投诉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记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投诉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量化结果及量化记录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累计当事人在量化周期内的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形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结果(以下简称量化结果),根据当事人的量化结果,量化系统将自动筛查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的量化结果达12分以上(含12分)时,该当事人将被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当事人的量化结果低于12分以下(不含12分)时,该当事人将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撤出。
第三十二条 鼓励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交易和其他交易决策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量化记录等信用信息进行应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将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量化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处于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执行期的当事人,应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示期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投标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未被市场禁入、未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其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量化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招标代理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比选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
(一)处于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执行期的当事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示期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中设置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未被市场禁入、未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其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比选)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成员的量化记录作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应当清退出专家库的及时予以清退。评标专家被认定有本办法《量化标准》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省公共资源局还将取消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第三十六条 综合监管机构将定期向本地本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通报招标人的量化记录,由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因本办法所列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定),致其暂时或永久不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行政处罚(处理)和司法判决(裁定)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其他失信行为(本办法所列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之外)当事人,对该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惩戒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的量化记录将作为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我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我省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失信惩戒
第四十条 对有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失信企业, 综合监管机构应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失信企业)分别采取: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对当事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谈话;鼓励和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对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直至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有以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情形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省公共资源局将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造成影响程度和当事人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不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取消当事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资格,并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公告,公告期为自作出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之日起一年,公告期满后转入量化系统保存、供查询。
(一) 一年内记有“严重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达1次的;
(二) 一年内记有“较重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达3次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监管机构除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外,不影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以及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被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将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公告。其中,“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告期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步;取消进场交易资格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处理决定中的处罚期。
第七章 其他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以虚假材料、伪造或变造材料、以他人名义在量化系统中骗取注册和网上查询授权的,省公共资源局将取消有关量化系统注册和网上查询授权,并给予其一般等次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综合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其较重及以上等次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综合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量化管理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及拒报当事人及其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局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对本办法及《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一:《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附件三:《湖北省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附件四:《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注册申请表》
附件五:《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单位查询申请表
附件一: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量化 分值 | |||
(一)一般不良行为 | |||||
Z-A-0100 |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1 | |||
Z-A-0200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1 | |||
Z-A-03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 1 | |||
Z-A-0400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1 | |||
Z-A-0500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的 | 1 | |||
Z-A-0600 | 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者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1 | |||
Z-A-0700 | 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前后内容不对应或矛盾的 | 1 | |||
Z-A-0800 | 不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1 | |||
Z-A-0900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1 | |||
Z-A-1000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的 | 1 | |||
Z-A-1100 | 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的 | 1 | |||
Z-A-1200 | 对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读的 | 1 | |||
Z-A-1300 |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1 | |||
Z-A-1400 | 不按规定提前抽取评标专家,或将投标人名单及评标项目提前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1 | |||
Z-A-1500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1 | |||
Z-A-1600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1 | |||
Z-A-1700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 1 | |||
Z-A-1800 |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 | |||
Z-A-1900 | 当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1 | |||
Z-A-2000 | 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责任的 | 1 | |||
Z-A-2100 |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委托的违规事项的 | 1 | |||
Z-A-22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般招标不良行为 | 1 | |||
(二 )较重不良行为 | |||||
Z-B-0100 |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 4 | |||
Z-B-0200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4 | |||
Z-B-0300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4 | |||
Z-B-0400 | 接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如: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参加投标的 | 4 | |||
Z-B-0501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4 | ||
Z-B-050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4 | |||
Z-B-050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 | |||
Z-B-050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4 | |||
Z-B-050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4 | |||
Z-B-050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4 | |||
Z-B-050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4 | |||
Z-B-0600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额度的 | 4 | |||
Z-B-0700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售价明显高于印刷和邮寄成本,以营利为目的 | 4 | |||
Z-B-0800 | 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 “异议”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后续活动的 | 4 | |||
Z-B-0900 | 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 4 | |||
Z-B-1001 | 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委员会的 | 招标人评委超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4 | ||
Z-B-1002 |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4 | |||
Z-B-1003 |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4 | |||
Z-B-1004 | 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 4 | |||
Z-B-1005 | 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4 | |||
Z-B-1100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4 | |||
Z-B-1200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4 | |||
Z-B-1300 | 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没有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4 | |||
Z-B-1400 | 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的 | 4 | |||
Z-B-15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
Z-B-16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较重招标不良行为 | 4 | |||
(三)严重不良行为 | |||||
Z-C-0101 | 规避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12 | ||
Z-C-0102 |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 12 | |||
Z-C-0103 | 为适用“可以不招标”法定条款的规定而弄虚作假 | 12 | |||
Z-C-0104 |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12 | |||
Z-C-0105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12 | |||
Z-C-0106 |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12 | |||
Z-C-0107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 | 12 | |||
Z-C-0201 | 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12 | ||
Z-C-0202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12 | |||
Z-C-0203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12 | |||
Z-C-0204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12 | |||
Z-C-0205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12 | |||
Z-C-0206 |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2 | |||
Z-C-0207 |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甚至合同已开始实施或者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过程及手续 | 12 | |||
Z-C-0301 | 非法干预、影响资格审查、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 | 12 | ||
Z-C-0302 |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12 | |||
Z-C-0401 | 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2 | ||
Z-C-0402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12 | |||
Z-C-040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2 | |||
Z-C-0404 | 拒绝签订合同 | 12 | |||
Z-C-0405 |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 12 | |||
Z-C-0500 | 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 12 | |||
Z-C-0600 | 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帮助招标人实施本标准中代码Z-C-0101至 Z-C-0500所列举不良行为的 | 12 | |||
Z-C-0700 | 招标代理机构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 12 | |||
Z-C-0800 | 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分成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12 | |||
Z-C-0900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2 | |||
Z-C-1000 | 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的 | 12 | |||
Z-C-11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12 | |||
Z-C-120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12 | |||
Z-C-1300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 12 | |||
Z-C-14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严重招标不良行为 | 12 | |||
二、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量化分值 | |
(一)一般不良行为 | |||
T-A-0100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1 | |
T-A-0200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 1 | |
T-A-0300 | 邀请招标中或资格预审合格后已承诺参加投标,无故放弃投标又不及时通知招标人的 | 1 | |
T-A-0400 | 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 1 | |
T-A-0500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虽是由本单位账户转出、提取,但不是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 1 | |
T-A-0600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应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澄清、说明的 | 1 | |
T-A-0700 | 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1 | |
T-A-08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一般投标不良行为 | 1 | |
(二)较重不良行为 | |||
T-B-0100 | 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 4 | |
T-B-0200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 4 | |
T-B-0300 | 在开标前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4 | |
T-B-0400 | 在开标现场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开标工作的 | 4 | |
T-B-0500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提出异议,资格预审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进行投诉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出来后又对招标文件内容、甚至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进行投诉的 | 4 | |
T-B-0600 | 对开标的程序或者内容未在开标现场提出过异议,却在中标人确定后对开标的程序或者内容进行投诉的;对评标结果未在公示期内提出过异议,却在中标人确定后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 | 4 | |
T-B-0700 | 投标人无效投诉6个月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 | 4 | |
T-B-08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
T-B-09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较重投标不良行为 | 4 | |
(三)严重不良行为 | |||
T-C-0100 | 通过出借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 12 | |
T-C-0200 | 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 12 | |
T-C-0301 |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12 |
T-C-0302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 | 12 | |
T-C-0303 | 提供虚假的业绩 | 12 | |
T-C-0304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 | 12 | |
T-C-0305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12 | |
T-C-0306 |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12 | |
T-C-0401 | 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的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2 |
T-C-0402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12 | |
T-C-0403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12 | |
T-C-0404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12 | |
T-C-0405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2 | |
T-C-0501 |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2 |
T-C-050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12 | |
T-C-050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12 | |
T-C-050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12 | |
T-C-050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12 | |
T-C-050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2 | |
T-C-0600 | 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虚假招标 | 12 | |
T-C-0700 | 以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 12 | |
T-C-0800 | 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 | 12 | |
T-C-0900 | 扰乱或破坏开标秩序,阻止开标或者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 | 12 | |
T-C-1000 | 威胁、恐吓评标专家,恶意干扰或破坏评标工作 | 12 | |
T-C-1101 | 恶意投诉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12 |
T-C-1102 | 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12 | |
T-C-12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12 | |
T-C-1301 | 中标后严重违约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 | 12 |
T-C-1302 |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 12 | |
T-C-1303 | 中标后向招标人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 12 | |
T-C-1304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12 | |
T-C-1305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12 | |
T-C-1306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 12 | |
T-C-1307 | 中标后在施工现场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内容 | 12 | |
T-C-14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严重投标不良行为 | 12 |
三、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量化分值 |
(一)一般不良行为 | ||
P-A-0100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1 |
P-A-0200 | 擅离职守 | 1 |
P-A-0300 | 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1 |
P-A-0400 |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 |
P-A-0500 | 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泄露评标有关信息 | 1 |
P-A-0600 | 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 | 1 |
P-A-07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一般评审不良行为 | 1 |
(二)较重不良行为 | ||
P-B-0100 | 承诺来评标但没有来且未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通知较晚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 4 |
P-B-0200 |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4 |
P-B-0300 | 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4 |
P-B-0400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 4 |
P-B-0500 | 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 4 |
P-B-0600 | 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 4 |
P-B-0700 | 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投诉的 | 4 |
P-B-0800 | 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或者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异议或投诉的 | 4 |
P-B-09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P-B-1000 | 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费的数额不满而干扰评标工作或者罢评 | 4 |
P-B-1100 | 不服从现场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 | 4 |
P-B-12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较重评审不良行为 | 4 |
(三)严重不良行为 | ||
P-C-0100 | 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且人为抬高或压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评分 | 12 |
P-C-0200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 12 |
P-C-0300 | 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 12 |
P-C-0400 | 收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 12 |
P-C-0500 | 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2 |
P-C-0600 | 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 12 |
P-C-07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12 |
P-C-08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严重评审不良行为 | 12 |
附件二:
编号:(量化系统自动产生)记分地综合监管机构+年月日+流水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当事人全称 ):
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对你(单位/个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本次累计分值)分,具体如下:
当事人 |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 | ||||||||
序号 | 认定文件名称 | 认定文件号 |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描述 | 量化记分等次 | 量化记分 分值 | 量化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 |||
单位 | 单位全称 |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1 | ||||||
2 | |||||||||
… | |||||||||
个人 | 个人(1)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1 | ||||||
2 | |||||||||
… | |||||||||
个人(2)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1 | |||||||
2 | |||||||||
… | |||||||||
个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
1、未领取、换发“一照一码”的单位仍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2、本通知一式三份.一分交当事人,一份留签发单位存档,一份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3、一个当事人一份通知书。 |
综合监管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系统自动产生)记分地综合监管机构+年月日+流水号
湖北省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书
( 当事人全称 ):
根据 (变更(撤销)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文件名称),文号: 和《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个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进行(变更/撤销),具体如下:
序号 | 原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 | 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 | |||||||||
不良行为描述 | 不良行为 认定文件 名称 | 认定 文件 文号 | 量化 记分等次 | 量化记分分值 | 不良行为描述 | 变更(撤销)认定 文件名称 | 变更(撤销)认定 文件文号 | 量化 记分等次 | 量化 记分分值 | 类 型 | |
1 | 变更□ 撤销□ | ||||||||||
2 | 变更□ 撤销□ | ||||||||||
3 | 变更□ 撤销□ | ||||||||||
... | 变更□ 撤销□ | ||||||||||
说明:撤销不良行为的,现量化记分等次填写“—”,现量化记分分值记为“0”。 |
综合监管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编号:(量化系统自动产生)申请地+年月日+流水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注册申请表
(综合监管机构全称) :
我单位/本人申请在“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中注册,注册信息如下:
注册申请人 | 单位(机构)申请 □(在框内打√) | 个人申请 □(在框内打√) | |||||||
单位类别 (在框内打√) | 行政监督部门□ 纪检机关□ 司法机关□ 综合监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 | 招标人□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机构□ | 个人类别 | 招标人□ 纪检机关人员□ 投标人□ 司法机关人员□ 评标专家□ 综合监管机构人员□ 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交易中心人员□ | ||||
单位全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证照 | 营业执照□ (在框内打√) | 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框内打√)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承诺:所提交注册信息和证照真实、完整、有效,并完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公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填写社会信用代码) | (未领取、换发“一照一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 ||||||||
备注:1、申请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2、提交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3、单位未领取、换发“一照一码”的,可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附件五:
编号:(量化系统自动产生)查询地+年月日+流水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单位查询申请表
(综合监管机构全称) :
我单位因(查询事由) 需要,申请查询在“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中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录,具体如下:
查询申请人 | 查询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查询单位分类 (在框内打√) | 行政监督 部门 □ | 纪检 机关 □ | 司法 机关 □ | 综合监管 机构 □ |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 公司 企业 | 招标人□ | ||||
投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 |||||||||||
信用评价机构□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
查询事由 | (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查询对象 | 查询对象单位名称 | 查询对象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查询时段 | ||||||||
单位(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单位(2)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被查询个人姓名 | 被查询个人身份证号码 | 查询时段 | |||||||||
个人(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个人(2)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备注 | 1.信用评价机构查询时,还须提供被查询对象委托证明(原件)。被查询对象为单位时,其委托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被查询对象为个人时,其委托证明须委托人亲笔签名。 2. 查询对象单位未领取、换发“一照一码”的,可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3.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还须在查询事由中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4.查询人可登陆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hbcxpt.cn进行网上填报和下载打印本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