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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2日 12:00 阅读次数: 1101

浠水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

 

浠招标办发[2010]1

 


浠水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浠水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的     

 

各招标人、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内各科、综合招投标中心:

现将《浠水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招标人、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办内各科、综合招投标中心认真遵照执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浠水县招标投标运行管理规程

 

代理机构确定

 

一、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招标人必须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按规范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三、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修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县招标办同意,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四、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六、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条件备案

 

一、工程项目备案必须提供发改部门项目批文、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用地规划手续、建设规划手续、资金来源证明、招标条件备案表;非工程类货物备案需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证明及货物的规格、技术参数、货物清单、招标条件备案表。

二、对确需在项目批准前进行设计等项目招标的,应征得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由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还需提供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招标协议。

四、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再在招标办备案。审查项目招标是否按所核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执行,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具备依法组织招标的条件。对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备案手续,由招标办主任签字后加盖备案章和公章,发放招标文件编号。对不符合要求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招标人。

    五、 招标代理机构持经招标办核准的《招标条件备案表》和招标文件编号至法制办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条件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将《招标条件备案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送法制办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审核。

二、法制办对招标文件构成的合法性、时间安排的合法性进行系统的法规性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出具《备案复函》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招标公告发布

 

一、法制办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后,招标代理机构持备案审查意见、招标公告(附电子文本)、《招标公告备案表》、《招标公告发布登记表》至招标办进行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办审查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有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投标保证金和资料费的设置是否合理,时间的安排是否合法等。

三、对审核合格的招标公告,由招标办分管副主任签发《招标公告备案表》、《招标公告发布登记表》,盖备案章和公章后,交交易中心专人在相关网站发布。

四、所有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网上发布。对投资规模超过100万人民币的,还需在市级招标网上同步发布,投资规模超过200万人民币的,需在省级、市级招标网上同步发布

五、上网发布时间超过北京时间当日上午11时的,应顺延1个工作日,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同时,须填写《场地使用申请表》,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评标场地的安排,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准确的信息在县综合招投标网开标日程栏目公告。

七、招标活动因故发生变化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交易中心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保证金分两次提交,投标报名时提交30%,资格预审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70%。实行资格后审的,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一次性提交。

三、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将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中心招标编号、保证金金额及标段(包号)等内容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

四、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一小时由招标人、交易中心共同核对,并将到帐情况书面告知招标办现场监标人,监标人在唱标开始前,将宣布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并提出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性的建议。

五、投标保证金管理人员除接受被授权人现场自我查询外,不接受其他任何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的查询。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交易中心按投标保证金来款渠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退还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出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凭证。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转付招标人。所有退款须由招标人出具《投标保证金退款函》。

七、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交易中心报招标办和招标人依法处理。

     

 

一、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若采用资格预审,其审查办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进交易中心规范操作。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办备案,经审核合格的,由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安排资格预审场地。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须邀请行政监督、监察、公证等部门介入。

四、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经招标人盖章、招标办审核盖备案章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

五、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办及交易中心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六、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工作交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直接作为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与发售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类项目使用相关标准文本范本,国务院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除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使用省综合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经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发售;在审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规范的内容,将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由其负责修改。

三、项目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可邀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送审,并将专家审核意见送招标办备案归档。

四、招标文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统一代售,实行无记名出售方式。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五、招标文件和相关招标资料的出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价格由招标办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规范后执行。

 

 

标的审查、备案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后,招标人应将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送审计部门审核。

二、审计部门在开标前的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供预算审计情况报告。

三、招标人收到审计部门提供的预算审计报告的当日,向招标办报送标的备案。招标办核实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前3日向各投标人发出拦标价。

四、开标前3日,标的审查、备案未完成的,顺延开标时间。

五、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其标的还须到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投标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对未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

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人或拟派该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前来提交。

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受和保管,并由接收人向投标人出具标明接收人和接收时间的凭证。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招标除外)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文件。

5、到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

1、开标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中心统一安排的开标场地,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2、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前,由投标人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查验各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现场监督人员宣布查验结果,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正式开标。也可由公证机构负责查验。

4、开标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运行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开标过程的现场监管。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要求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须经投标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6、招标人于开标前1小时内委托一名代表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评标专家语音抽取系统自动在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中心将抽取结果用密封纸打印,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监督人员在密封纸签字后交由抽取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由中心评标现场工作人员领取直接送达评标现场。重大招投标活动,招标办可以确定在省、市级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标前,由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启封评标专家名单,核对专家身份,无误后方可进行评标。

3、评标开始前,中心将启用信号屏蔽系统,评标专家及现场工作人员应将通讯工具交现场监管人员封存,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4
、为确保评标工作依法进行,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好记录,及时向招标办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结果公示

 

一、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网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的公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公示内容文稿(含电子版),由招标办审核签字后由中心负责公示。依规需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公示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期内监察、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与质疑,中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三、对公示期满无投诉与质疑,或投诉与质疑已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申请,招标办出具规范操作的书面证明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进场交易确认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向招标办提交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确定证明书的申请。

二、招标办根据该项目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的情况,在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招标办出具的证明书的,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未取得招标办证明书的招标无效。

集 体谈 话

 

一、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在定标后签订合同前,招标办召集招标人、中标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监理机构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召开谈话会议。

二、会议由招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内容是重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处理规定,各方作表态性发言。

三、会议内容由专人或公证机关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四、会议记录交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重要资料装入档案留存。

 

 

招标投标资料收集、归档、查询

 

一、中标通知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资格预审材料(采用预审的项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报告),3、招标公告,4、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补充文件等),5、评标报告(含招标情况概述、开标一览表、评委名单、标书密封情况表、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开标会签到表、打分表或评委评审表、评委授标建议等),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一套,7、公证书(需公证的项目)等。
   
二、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招投标材料,按照项目逐一归档。

三、中心向社会提供招投标有关企业资质、企业诚信和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供招投标有关档案材料的查询。

四、申请人要求查询相关信息,应填写《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需查询的内容以及需查询的具体要求,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需中心提供查询服务的,须持公函和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五、信息查询工作在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办理,原始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允许查询的有关内容可以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复制,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有电子文档的,可提供相应电子文档,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六、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时,任何人不得在档案上进行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按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相关信息,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审核人:系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