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监管机构筹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浠综招办发[2009]1号
县综合招投标监管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流标和遏制投标单位资质挂靠、租借及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就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所有招标项目,其投标保证金设立专用帐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金额来确定,一般按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1、投标保证金分两次提交。第一次在报名时提交,数额为投标保证金总额的30%;第二次在资格预审合格后、获取招标文件之前提交,数额为投标保证金总额的70%。
2、投标保证金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和投标项目、标段,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其他机构名义交纳保证金,凡转账账户与基本账户不一致的或以现金等其他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为无效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参加资格预审或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3、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人、公证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属有效保证金的,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凭投标人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
4、自本通知发布起,凡在我县境内首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由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退还。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无息返还。
2、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第一次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后的5天内退还;资格预审合格但未中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
3、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后依约定退还。
四、招、投标人之间依法约定不予退还的,按约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