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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2日 12:00 阅读次数: 1025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下达后,招标人应组织编制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方案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土地、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的专家库;

()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第十二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

(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

(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勘察现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

(十)接收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

(十二)评标;

(十三)中标;

(十四)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资格审查办法;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技术条款;

()施工设计图纸;

()评标标准和方法;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等。

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3)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

()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拟参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施工机械设备目录等。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约以及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每个标段入围投标人原则上按照711家的数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结合国家现行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项目标段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每个标段招标金额以300500万元为宜。标段数量和标段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标段。

第二十四条 标底设定分为有标底和无标底两种。鼓励招标人采用无标底招标。

无标底是指招标人委托造价机构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编制拦标价,以拦标价作为控制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确定标底。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废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勘察现场。其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承担。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项目工程现场。投标人应对勘察现场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向投标人介绍项目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气候条件,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工程的位置或布置情况等。招标人对投标人依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内,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

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签收确认。

第二十八条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与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确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第三十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人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如发现有误,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时)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及取费表(工程量清单采用工料单价时),设备清单,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综合标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近二年来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械设备及专业人员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预算价、投标报价。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项目工程投标,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项目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押在招标人处,工程结束时返还。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

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报原招投标批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个标段6080万元的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退还时也必须通过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入。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所提交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其他行业的预算定额作为补充。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

(三)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五)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六)重申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宣读检查结果;

(八)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优惠条件等,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九)监标人宣布工程标底价格(设有标底的);

(十)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十一)宣布评审结果;

(十二)公证机关宣布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第四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吸纳土地、农业、水利、交通、林业、环保、财政、审计、工程造价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市(州)级土地开发整理行业评委专家库。

第四十四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对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评委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委专家。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随机从土地开发整理行业评委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鼓励采用异地抽取评委和异地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编写评标报告。

未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行业评委专家库的,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十六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一)确定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二)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代表的书面文件;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的文件;

(四)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评标专家抽取表)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七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评委负有下列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参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组建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委人员的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

第五十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在需要有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及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和考评制度,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每次评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做出记录,进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复合标底评标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复合标底评标法的,应为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再下降从00.050.10.150.200.250.307个数值浮率作为评标基数。下降的7个浮率数值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的,应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应通过分析、评审,计算投标人商务报价中低于企业成本部分总合,与其所报利润总额进行比较,判定其商务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原则上按得分顺序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采取其他公正合理方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被检举,经调查核实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得分顺序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第六章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日内确定中标人候选人。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八)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九)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剔除出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名单,不得再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改变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者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的;

(九)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剔除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备案名单,不得再参与项目招投标代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剔除评委库,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系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