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政办发〔2010〕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招投标
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浠水县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浠水县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的规范运作,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浠水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区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浠水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进场交易运作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出具《浠水县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书的,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办理证明书的申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该项目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的情况,在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未取得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证明书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招投标 项目 办法 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