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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2日 12:00 阅读次数: 1068

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监管机构筹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浠综招办发[2009]2


 

 

关于建立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的通知

 

各投标人、供应商、竞价人:

为加强对我县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特建立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在我县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价人建立统一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价人的履约能力情况,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实守信情况、违法行为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标人资格条件档案。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在我县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投标人、供应商、竞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统一建立履约行为档案。对没有法不定期资格条件的,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暂停其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二、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以年度为限,对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包括投标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对诚信的投标人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以合适方式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上进行公布。

投标人诚信标准为:

1、在投标时客观反映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2、遵守招投标活动规定的会议纪律;

3、按要求送达资格预审申请书、领取招标文件、送达投标文件;

4、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6、没有恶意报价的行为;

7、中标人能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8、没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9、没有将中标项目擅自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0、中标后,及时签订合同;

1、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诚信行为。

若投标人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不诚信档案,供所有招标人查阅。

三、建立投标企业违法行为档案。投标人、供应商、竞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违法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在我县境内15年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上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虚假证明文件的;

2、采取诋毁、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3、招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的;

4、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6、没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7、在确定中标前,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9、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10、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OO九年二月六日

 

  审核人:系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