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财办〔2019〕78 号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
商环境,现讲《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浠水县财政局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釆发〔2019〕6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 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在政府釆购活动中,不 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厅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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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依据 |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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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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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限定供应 商的所有制形 式、组织形式 、股权结构或 者所在地 |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 除; 艮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 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发改价监(2017) 1849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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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 条件设置为资 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1.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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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与采购项 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的资格条件 |
1.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2.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 3.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 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 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 号、三百九十四号) |
1. 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 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 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 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 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 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 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 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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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供应商采取 不同的资格审 查标准 |
对本地区和外地的供应商、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供应 齒、合作过的供应龠和新参為竞争扣供kS、协议(定 点)和_协议(定点)供应商、国有企业和良营企业、内 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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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其他不合理 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供应 商 |
1.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注册; 2.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 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名 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 4. 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 营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条款; 5.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 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6.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 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0 |
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 七秦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5.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 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取 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7.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h九 号、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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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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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提高采购 +示准 |
1. 超预算采购; 2. 超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3. 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
1.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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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 |
1.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 未明确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3.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4.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 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己按规 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限制 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1.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十 八条 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5.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 181 号) 6.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 号) 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 119 号) 8.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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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
1.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3.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 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4.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 商; 5. 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 实质性要求。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一■秦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发改价监(2017) 1849号)第十四条 5.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 号、三百九十四号) |
1. 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 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 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 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 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 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 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 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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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其他不合理 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供应 |
1. 设定最低限价; 2.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的; 3. 将国务院己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 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1.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 七H■条 2. 《政4采购法实施条例》第H条、第二 十条 3. i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取 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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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因素、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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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资格条件作 另i丰审 |
1.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 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 为评审因素。 |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 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 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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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规模条件作 为评审因素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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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用综合评分 法的,评审1示 准中的分值设 置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不 相对应 |
1. 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 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2. 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 量化到区间; 3. 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 4.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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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
1.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分条彳 2.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3.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5.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号 |
1. 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 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 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 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 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 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 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 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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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依法抽取评 审专家 |
未依法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〇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六十八4 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16) 19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鄂财采发(2017) 4号)第五条、第十 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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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进 行开标和组织 评标 |
1.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3. 评标萎员会成员参加弁标活动; 4.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开标、评标。 |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rmH—冬 四+四冬七+八冬 2. 《政Sk购代理mkms暂谷办法》(财 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 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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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招标、询价 采购中与供应 商进行协商谈 判 |
1.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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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预采购 W审洁逢1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 说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 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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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变评审 结果 |
1.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 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 #标结果汇总完成f,it《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 标结果。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八叙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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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法重新评审 或者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会 |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的。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 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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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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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政 府釆购合同 |
1.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订合 2.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 I彳牛; ^未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以及采购标的、规 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5. 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
1.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六十七条 3.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 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五十二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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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政 府采购合同 |
1. 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未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 商支付采购资金,或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 整等为由延迟付款,或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 义务作为付款条件,或资金收款人与中标或成交通知 书、政府采购合同不一致; 2. 擅自查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釆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4. 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
1.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3. 《财設妯关于进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 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 号) 4.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 5.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 采规〔2015〕2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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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组织验 收 |
1.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 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 受损失; 2.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六十八系 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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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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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及时、 有效、完整发 布或者提供采 购项目信息 |
1. 未严格按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 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 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釆购全过程信息; 2. 未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支 出情况,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 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 重; 3. k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1. 《政府釆购法》第十一条 2.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 条、燊六+八条 3.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 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 2019) 77号) 6.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 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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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存采 购文件 |
1.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足十五 年• 2/所保存采购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3.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 购文件; 4. 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
1.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2. 《政府釆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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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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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 组织形式、采 购方式和采购 程序进行采购 |
1.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 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 对应当实行集中釆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4.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 其他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 采购的行为。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 七H—条、第七十四条 2. 《政觭k购法实施X例》第二十四条、第 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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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政 府采购程序 |
1.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己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 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 4等; 2. 要求供应商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 查询命信息; 3.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 材料,要求無应#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4.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 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 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枝:标(响应5 ; 6.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审查等 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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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泄露秘密 |
1.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2.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 3. 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4. 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H■•—条 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16〕198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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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供虚假情况 |
1.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2.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 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
《政府釆购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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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依法依规答 复供应商质疑 |
1.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2. 收到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未在 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 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 |
1.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六十八4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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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求供应商缴 纳法律法规规 定之外的费用 或投标保i运i |
1. 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2.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3. 变通和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 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 26号) 4.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釆购投 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采发( 2018〕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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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非法拒绝联合 体投标 |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拒绝联合体投标。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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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与供应商存在 利害关系;^回 避 |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1.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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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终止招标 活动 |
非因法定事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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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索要、接受赠 品、回扣 |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 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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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以不正当手段 获利 |
1. 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 利益; 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3.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4. 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 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5. 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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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超越代理权限 |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超越采购人的委托范 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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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代理政府采购 项目存在利益 冲突 |
1. 在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2. 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 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七十八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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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从事营利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
1.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仅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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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将集中采购项 目委托其他采 购代理机构采 购 |
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 机构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 九条 |
仅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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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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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依据 |
1 |
关联供应商、存在 利益冲突的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采购活动 |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齒,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柄"采购活动; 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 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2 |
恶意串通 |
1.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 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 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 者故弃中标、&交; 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 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 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 |
3 |
串通投标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 人员为_ 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i异; 5. 不同k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4 |
不正当竞争 |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 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 4.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5 |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
1.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2. 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与釆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舍孟斗*四矣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7号)第七十条 |
6 |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 |
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 行合同; 2.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4.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7 |
虚假、恶意投诉 |
1. 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2.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3.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三十七秦 |
8 |
拒绝监督检查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三、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依据 |
1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
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系统”上传虚假申请材 料。 |
1 |
2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标?i 行彳虫立 |
1. 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 2. 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 3.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
1. |
3 |
违反评审纪律 |
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 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 意见;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评审前拒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8.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
4 |
泄露评审相关情况 及获悉的秘密 |
1. 泄露评审文件; 2. 泄露评审情况; 3. 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条 |
5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 关系未回避 |
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之一的,未依法回避。 |
1.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6 |
获取不正当利益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五条 3. 《政府采平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7 |
不履行法定义务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九条 |
四、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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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依据 |
1 |
未依法处理投诉事 项 |
1.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间超过三十 曰; 2. 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
1.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2 |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的采购活动 |
1. 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3. 其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行为。 |
1.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第十六条 3. 《财政部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号) |
3 |
未依法公开监管处 罚信息 |
1. 未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2. 未依法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3. 未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
1.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三十四条 4.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 135号) |
4 |
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 |
1.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 收费等事I运; 2. 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2.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号) |
5 |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 择采购代理机构 |
1.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 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 其他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
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 2号)第十二条 2. 《财政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号) |
6 |
泄露秘密 |
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条 |
注:清单中“依据”包括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