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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蔡河镇大马桥村的未开采667720.1立方米土方公开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00:00:00

 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以下委托拍卖标的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浠水县蔡河镇大马桥村的未开采667720.1m³土方(整体拍卖,拍卖标的数量、规格、品质等均以现状为准,起拍价1202 万元(展示地点:浠水县蔡河镇大马桥村)。报名登记时,必须交纳竞买保证金200万元和竞买准备金50万元。

二、拍卖时间: 2022年 11月18日上午9时。

三、拍卖地点:浠水县北城新区旭日路市民之家B区(南三楼)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2022年11月2 日至2022 年 11 月17 日在标的所在地展示,竞买人需在标的展示期间查验拍卖标的

五、报名时间、地点竞买人应在2022 年 11 月17 日上午12 时前(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及竞买准备金缴至本公司指定账户。2022 11 月 17 日下午17时前,持有效证件和缴款单,到湖北万融拍卖有限公司(节假日不休、照常报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领取拍卖资料,缴纳竞买保证金及竞买准备金,未成交全额退还

六、特别提示

1、本次拍卖自然人不能参加竞买,竞买的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三级或市政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单位方可报名参加竞买(不接受企业联合报名)。

2、竞买人报名前,须到现场进行踏勘考察,委托人不负责处理采挖区域及周边矛盾纠纷的协调,由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涉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事宜,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运输车辆如需使用当地村组道路或相关单位场地、道路,由买受人自行协商处理。

3、买受人在施工开工前,必须就道路破损等相关事宜与当地村委会达成协议后方可动工。

4、拍卖标的的数量、规格、品质等均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到标的所在地充分了解标的数量、规格、品质等现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此次拍卖活动完全认可,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确认运输路线,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开采、运输保障、损耗及安全风险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交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及成交价款2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买受人需自付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领受拍卖标的,未按照委托人指定地点将拍卖标的领取完毕,逾期委托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拍卖标的自移交之日起在180日内必须将拍卖标的土方全部运走清场完毕,买受人领取标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安全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未在此约定期限内清场完毕,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拍卖成交后,注:(1)买受人必须在3日内向买受人交纳成交价款20%的履约保证金,如买受人在3日内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及10日内没有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2)在履约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的,终止合同;(3)在开采土方时,如超挖土方部分,按拍卖成交价收取,并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4)签订履约合同后,买受人在约定工期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延期未动工或未按时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以上4项,如买受人违约,委托方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8、改拍卖标的委托方只是按现状收取土方处置综合利用款,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采挖量的,不得再行开采,退出采挖区域,合同终止,委托方不退还未采挖完余下的土方款。

9、拍卖成交后,运输车辆必须到委托方报备登记,发放相关运输证,方可运输,运输保障、损耗及安全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涉及到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及拍卖人概不负责。

11、拍卖标的的测量费、价值评估费、土方测量费及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12详见本标的《拍卖须知》和登陆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联系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241号老外贸局二楼

公司电话:0713-4238006

咨询电话:(赵经理)15172328529 (胡经理)13476627918

竞买保证金汇缴账户信息200万元

开户单位: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浠水营业部

开户账号: 562582206751

 

竞买准备金汇缴账户信息(50万元):

开户单位湖北万融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浠水车站大道支行

22?>22pt;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开户账号5573-5753-6549

 

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万融拍卖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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