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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处售楼部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0 15:38:54

 

根据《浠水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经浠水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批。现将原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处售楼部现对外出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租资产信息:

资产编号

资产位置

面积(㎡)

拟承租金额(元/年)

租期

资产性质

XSZL(2024)020

蔡河镇安时大道与清泉路交叉口西60米处

2522.6

105000

9

经营

原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处售楼部位于浠水县安时大道与清泉路交叉口西60米处,建筑面积为619.53平米,场地面积为2522.6平米。

二、公开招租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9日(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二)报名地点:浠水县吉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静,联系电话:15098037678。

(三)现场竞价时间:2025年1月10日上午10:00时

(四)竞价地点: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浠水县北城新区旭日路市民之家B区【南三楼】)

三、报名资格:

竞价方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被相关单位列入不良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债权债务纠纷,无拖欠我公司租金等款项。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参与竟价的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现场查验证件原件后返还(注:有意参加竞价者请先将竞价保证金存入我公司账户,报名时提交竞价保证金现金缴款凭证方能报名)。

四、竞价规则

1、此次竞价采用书面报价形式,投标人以书面报价方式应价。

2、如有2家或以上单位(或个体)报名的,将以现场竞价方式确定承租者,报名者均需参加现场竞价,按价高且高于招租底价者成交,竟价方每次最少加价5000元/年。如仅有1家单位(或个体)报名的,按底价出租。

3、报价单报价人必须签字确认,未签字视同无效报价。

4、投标人报价应精确到元(没有精确到元的报价以四舍五入计算方式确定报价),大小写必须一致,大小写报价不一致时以大写报价为准。

5、报价一经公布不得反悔。承租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付款或拒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情形视为弃权。如出现反悔或弃权等现象则按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该项目的后续竞价资格。

6、本次招租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五、特别约定

1、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天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物租赁合同(合同版本请到报名地点了解查看)。逾期未签订租赁物租赁合同则视为成交方反悔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成交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方在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成交方应按招租方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如有违反则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如因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使用或征用到该租赁物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成交方必须无条件归还租赁物,并且招租方不予以补偿因此给成交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租金按成交方实际使用商铺的时间计算。

3、招租方以租赁物现状进行出租,成交方如需拆除、改变租赁物建筑结构的,需经招租方及租赁物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成交方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需符合环保、消防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合法手续由成交方自行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成交方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均由成交方自行配备,经营期间的盈亏与风险及安全责任均由成交方负责,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价前请认真阅读本招租公告及招租须知,并详细了解、实地查看租赁物,分析经营与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做到心中有底、不盲目参与。

六、竞价保证金

(一)报名方须向招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10.5万元,不缴纳竞价保证金或款项来源备注不正确的,视为放弃报名参与竞价。

(二)报名人数达到竞价条件时,已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报名者未按时参加现场竟价的,视为违反竟价规则,招租方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

(三)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方向招租方提交退还竞价保证金申请后,招租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租赁物租赁合同第一年年租金,成交方未在规定时间与招租方签订租赁物租赁合同的,成交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价方一旦缴纳竞价保证金则视为已知悉并理解本公告内容。

七、竞价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全称:浠水县吉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浠水支行

开户账号:2034 2112 5001 0000 0514 441

款项用途备注:新农批售楼部竞价保证金

八、招租方拥有本次招租事项的最终解释权。


  • 审核人:高晓
  • 审核时间:2024-12-10 15:39:03
  •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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