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技综合楼工程已由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浠发改投资[2007]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该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申请人须登录“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网址:http://www.xsggzy.org.cn)下载并填报《浠水县综合招投标投标报名书》。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建设规模为框架10层,建筑面积约10000㎡,装饰面积约6000㎡,预计投资约260万元,计划工期为90天。招标范围为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技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纸所涵盖的范围。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项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工程项目负责人具备装饰装修专业类别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含持有相应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申请。
3.3凡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不诚信行为或违法行为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将不予受理。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 2009 年9月4日至 2009年9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时至11时,下午3 时至5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正对面)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均为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复印件)和《浠水县综合招投标投标报名书》、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等参与报名及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5.2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派本工程项目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包括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投标文件的递交与相关资料的领取、退还。非本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活动将不予受理。对能出具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法人委托书的,除在投标报名、踏勘答疑和开标环节以外,可委托本公司其他人员办理。
5.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万元整,2009年9月10日下午4:30时前全部提交(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所在地基本帐户汇至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基本帐户。投标单位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和投标项目,并将进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送至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以便查对核实。
5.4 参与报名后,无故不送达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后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的,或无故不送达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5凡2009年度首次参与我县投标的企业,须持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至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将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登记备案和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申请书将被拒绝。如企业基本帐户发生变更,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地点为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大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它事项说明
7.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
7.2本项目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依据鄂价房服[2009]45号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7.3招标人将组派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浠水县建设信息网、浠水县政府采购网、湖北正德招标网 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机构:湖北正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闻一多大道 地 址:浠水县建设局对面
邮 编:438200 邮 编:438200
联系人:杨先生 联 系 人:邓先生
电 话:13607251273 电 话:07134263748
传 真: 传 真:07134263748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hgdyc@126.com
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 电话:0713-4267871 传真:0713-4267931
浠水县综合招投标网网址:http://www.xsggzy.org.cn
投标保证金账户:账号名称:浠水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浠水县支行南城分理处
账 号: 42001676639053000617 二00九年九月四日